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狮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赖明祥与卢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明祥,卢清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狮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赖明祥,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姜树侨,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清河,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原告赖明祥与被告卢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跃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明祥的委托代理人姜树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清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生意需要,自2008年9月开始,多次向原告购买服装,双方于2009年9月10日就上述买卖进行结算,截止至2009年9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服装货款80000元。结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拖欠原告的货款8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借款利息。被告卢清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明祥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卢清河立即偿付拖欠的服装货款8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欠款利息。开庭审��时,原告陈述:被告卢清河因生意需要,自2008年9月起,多次向原告赖明祥购买服装,双方于2009年9月10日,就上述的买卖进行结算,截止至2009年9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服装货款80000元。结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请求判如所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提供有以下证据材料予证明:1、被告卢清河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一份,内载:“兹有卢清河欠赖明祥货款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元),货款结至(2009.9.10)为止。此据。欠款人:卢清河,2009年9月10日”。被告卢清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应视为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自愿放弃答辩、举证与质证的诉讼权利。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及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清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赖明祥货款80000元,并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欠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卢清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跃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少波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