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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某诉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433号原告赵某。被告冯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