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水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融水县计生局与被告韦常昌、张美姣非诉行政计生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水县计生局,韦常昌,张美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融水县计生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荣成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韦常昌,××,××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张美姣,××,××年××月××日出生,住××××××××××××××××××××。原告融水县计生局与被告韦常昌、张美姣非诉行政计生执行纠纷一案,融水县计生局作出的融计生征决字(2011)第16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执字第19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东审判员 吴国社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松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