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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周小弟与鲁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弟,鲁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454号原告周小弟。委托代理人王辉。被告鲁翠莲。原告周小弟与被告鲁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弟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翠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小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鲁翠莲因工程急需,于2011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约》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金。后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鲁翠莲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鲁翠莲归还借款15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被告鲁翠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被告鲁翠莲与原告周小弟订立借款合约一份,载明“今因工程急需,特向周小弟借款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小写)¥150000将于2012年12月30日归还,如逾期不归还将补偿30%的违约金”。同日,被告鲁翠莲在借款合约背面书写“收到周小弟现金¥1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催讨未果,遂引发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周小弟提供的借款合约1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弟和被告鲁翠莲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鲁翠莲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周小弟清偿债务。故原告周小弟要求被告鲁翠莲归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鲁翠莲未依约归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双方在借款合约上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较高,现原告周小弟主动进行调整,对违约金按照借款金额的10%进行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也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翠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小弟归还借款15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计16.5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周小弟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00元,由被告鲁翠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原、被告双方自行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储郁美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王安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静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