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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中山市键力制衣有限公司与林学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键力制衣有限公司;林学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中山市键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西区榄均公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刘琼容。委托代理人:马玉文,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锦英,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学信,男,1969年11月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键力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学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键力制衣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以原告与被告林学信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键力制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键力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1元,减半收取计2370.5元,由原告中山市键力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春婵审 判 员  吴海英代理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巫文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