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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山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惠州市XXX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深龙法山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山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251983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和诉讼费249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歇业,本院依法查封了其存留在工厂内的生产和办公设备,并予以评估、拍卖(具体评估、拍卖情况详见2013深龙法山执字第220号执行案件),成交价为1100000元,加上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9378.07元,合计执行款为1239378.07元。现执行款已依照法律的规定,分配给各债权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146288元,剩余未执结的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放弃并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未实现债权部分的追偿,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其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已由本院扣缴,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3)深龙法山执字第219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结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