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发扬与神河页岩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83号申请人刘发扬,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旬阳县赤岩镇金盆湾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2********。被执行人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孙晓勇,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刘发扬于被执行人神河页岩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1)旬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刘发扬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714.34元计诉讼费289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旬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85.00元由被执行人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承担。本参订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