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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金国诉被告李森林、东营市现河工贸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国,李森林,东营市现河工贸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吴金国。被告李森林。被告东营市现河工贸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城区济宁路13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国诉被告李森林、东营市现河工贸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吴金国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