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 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彦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