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执他字第0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行海与汪金龙、王德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行海,汪金龙,王德平,宁国宏翔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他字第00191-1号原告:刘行海,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雷绪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金龙,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王德平,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宁国宏翔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负责人:林建,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宁执他字第0019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外人李秀祥愿为被告宁国宏翔机械厂提供250000元财产担保,被告宁国宏翔机械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宁国宏翔机械厂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工业集中区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宁字第××号)价值250000元的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国宏翔机械厂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工业集中区房产价值25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侯 小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