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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13号熊世洋、熊世涛申请宣告邓月红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世洋,熊世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熊世洋(公民身份号码×××8013),男,200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村××号。申请人熊世涛(公民身份号码×××8031),男,200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村××号。法定代理人熊家展(系熊世洋、熊世涛叔父),男,农民,住广西××东××村××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熊世洋、熊世涛申请宣告邓月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熊世洋、熊世涛诉称,2002年10月1日,其父熊家延病故,其母邓月红于2005年5月7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熊世洋、熊世涛申请宣告其母邓月红失踪。经查,熊家延与邓月红于1999年2月同居,2000年1月3日生育熊世洋,2001年5月8日生育熊世涛。2002年10月1日熊家延病故,邓月红于2005年5月7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现熊世洋、熊世涛随其叔父熊家展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邓月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月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邓月红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熊世洋、熊世涛申请宣告其母邓月红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邓月红为失踪人;二、指定熊家展为失踪人邓月红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敏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