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行诉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姜渭平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常行诉初字第38号起诉人姜渭平。本院收到姜渭平诉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钟楼区政府)、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林街道)、西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林村委)的行政诉状,要求对三被起诉人在西林村民小组实施征地补偿过程中的资格、权限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三被起诉人在西林村民小组实施征地补偿过程中的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西林村委于2012年4月18日与西林村民小组签订的《关于西林村民小组公建设施和土地补偿方案》并责令三被起诉人依法重新制定西林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方案。经初步审查,根据常州市市区规划要求,位于常州市钟楼区西林村委的下荷花、西林村民小组被规划建设为安置小区,为了加快小区的建设,西林村委于2005年5月10日就有关使用土地的补偿及保障问题作出相关承诺:西林村委为下荷花、西林村民小组所有应该办理社会保障体系成员办理好社会保障体系,土地属性不变;在二期工程开工前或房屋拆迁前(最终不超过2008年),街道及村委会应按照国家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为以上两个村民小组解决征地补偿问题,然后才能继续动工。另查明,姜渭平系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西林村委西林村民小组的村民,该村民小组的土地在被征收前的属性为集体所有。西林村民小组所属地块被列入建设用地范围,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京杭运河常州市区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国土资函(2007)565号《关于京杭运河常州市区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常州市钟楼区、戚墅堰区、武进区将农村集体农用地605.4235公顷(其中耕地547.57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63.4994公顷、未利用地58.1964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27.1193公顷,其中安置用地(442.041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有偿使用方式合理安排使用,其余用地划拨给常州市京杭运河和312国道南移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京杭运河常州市区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苏国土资函(2007)636号《关于京杭运河常州市区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将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函(2007)565号《批复》转发给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第7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载明征收土地范围、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及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等事项。同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常国土资函(2008)70号《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通知》,告知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办事处:同意将西林街道西林村17.175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6.48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西林街道西林村12.758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6634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1.5981公顷(转农用地17.1758公顷,征收土地31.5981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相关建设项目。又查明,西林村委与姜渭平于2005年4月20日订立《关于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协议》,双方约定:西林村委为姜渭平协调办理退休手续,姜渭平从2014年12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姜渭平在约定年限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根据缴费证明全部由西林街道承担。姜渭平于2012年8月30日签字确认,同意按常政发(2004)68号、钟政发(2004)55号文件规定,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享受政策规定的保障待遇;原名下拥有的承包田、自留田自愿交由建设单位用地及村委管理;不再享受所在村小组的集体收益分配。本院经审查认为,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起诉人姜渭平向本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描述的事实与理由来看,其系因认为《关于西林村民小组公建设施和土地补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而提起行政诉讼,而据起诉人自己所称,该份《补偿方案》的订立主体为西林村委与西林村民小组,这两个行为主体均非行政机关,也未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从而获得行使行政职权的可能。因此,起诉人将西林村委列为被告,但因西林村委并非行政机关且不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西林村委非本案适格被告。2.起诉人姜渭平曾向本院就同一份《补偿方案》提起过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常行诉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姜渭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未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份裁定业已生效。现姜渭平就同一份《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3.起诉人姜渭平在其行政起诉状中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被告在西林村民小组实施征地补偿过程中的资格、权限进行合法性审查”,该项诉讼请求系针对钟楼区政府、西林街道和西林村委提出,本案中,西林村委并非行政主体。就姜渭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无法证明西林村委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实施征地补偿行政职权,故姜渭平将西林村委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系被告主体不适格。4.据起诉人姜渭平向本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的描述,其认为三被起诉人非但触犯了国家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姜渭平向本院提起的是行政诉讼,但其在行政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描述刑事违法行为,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姜渭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小洪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时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