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民二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杰与向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向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258号原告:杨杰,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向少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向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杰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杰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江玉琴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