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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阮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阮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1061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2008年10月29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甲。被告人阮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阮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以适用简易程某立案,同年9月11日转为普通程某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阮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郑××在诸暨市××陈外××号的车库内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郑某丈夫即被告人阮某甲负责放哨,共计组织赌博300余场次,抽头获利20余某某。2013年6月7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阮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获利20余某某,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阮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阮某甲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郑某、阮某甲分别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阮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郑某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郑某因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了法律,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在诸暨市××陈外××号的车库内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郑某丈夫即被告人阮某甲负责放哨,共计组织赌博300余场次。被告人郑某、阮某甲开设赌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0余某某。2013年6月7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郑某及参赌人员詹某甲、汤某、詹某乙等被当场查获,并被扣押共同赌资152200元。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阮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阮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另查明,2008年10月29日,被告人郑某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被收缴赌资人民币6590元。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某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詹某甲、汤某、詹某乙、阮某乙、陈甲、阮丙、陈乙、阮丁、吴某某、章甲、李某某、王乙、章乙、何某某的证言,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辩认笔录及照片、赌博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诸暨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照片、收缴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预收款票据,被告人郑某、阮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阮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达人民币20余某某,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阮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阮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予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阮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三、扣押的赌资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天明审 判 员  钱 跃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应 华附页《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