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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屈广冬与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郭海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广冬,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郭海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008号原告:屈广冬,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龙胜。执业证号:31203121109134。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王丹一,该校校长。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东平要道口南500米。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110120762。被告:郭海良,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广冬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郭海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屈广冬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广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6元,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屈广冬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