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屈广冬与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郭海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广冬,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郭海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008号原告:屈广冬,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龙胜。执业证号:31203121109134。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王丹一,该校校长。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东平要道口南500米。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110120762。被告:郭海良,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广冬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郭海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屈广冬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广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6元,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屈广冬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