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23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3543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室。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博,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嘉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与被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视公司诉称,我公司依法取得电视剧《家在南三条》(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iphone手机客户端优酷软件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万元。被告合一公司辩称,乐视公司不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电视剧来源于优酷网服务器,相应视频系网友上传,我公司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不同意乐视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涉案电视剧片尾显示:石家庄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以下简称石家庄制作中心)、河北省浙江商会(以下简称浙江商会)、武汉天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九公司)联合摄制,中共石家庄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石家庄宣传部)、石家庄市桥东区委、区政府(以下简称桥东区委、区政府)、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石家庄广电局)、八一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八一厂)出品,并载明网络版权:乐视网。该剧正版音像制品封套上载明:视频网站独占播映:乐视网。(冀)剧审字(2010)第002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涉案电视剧共33集,制作机构为石家庄制作中心,合作机构为石家庄宣传部、桥东区委、区政府、石家庄广电局、八一厂。2010年12月18日,天九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乐视公司,授权期限自电视台首播之日起七年。合一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2010年,石家庄宣传部、桥东区委、区政府、石家庄广电局、浙江商会、八一厂、石家庄制作中心共同出具《版权声明书》,表示对于天九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新媒体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合一公司以石家庄宣传部、石家庄制作中心的公章系伪造的,且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网站中未查询到石家庄制作中心为由,不认可乐视公司享有相应权利。2012年11月23日,经乐视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处互联网、无线网络、该处经过清洁检查的办公摄像机、2012年7月31日由该处公证购买并保存于该处的华为手机等移动多媒体设备进行操作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5号公证书对公证过程进行记载。根据该公证书记载,优酷网(域名为youku.com)的主办单位为合一公司;将华为手机接入公证处无线网络;下载安装并打开“优酷视频客户端Android版”软件,查看该软件信息,显示“优酷Android客户端v2.4.2……优酷网推出的手机客户端产品……”;在该软件中搜索“家在南三条”,点击搜索结果,显示全33集剧集列表,点击列表中的“1”播放名称为“家在南三条01”的视频,并通过点击播放过程中的“选集”按钮,分别播放名称为“家在南三条13”、“家在南三条33”的视频。2012年11月27日,经乐视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处与互联网连接的办公电脑、无线网络、该处经过清洁检查的办公摄像机、2012年7月31日经该处公证购买并保存于该处的iphone4S等移动多媒体设备进行操作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8号公证书对公证过程进行记载。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将iphone4s手机接入公证处无线网络;下载、安装并打开“优酷视频客户端iphone版”软件;在该软件中搜索“家在南三条”,点击搜索结果,显示总共33集剧集列表,分别点击播放名称为“家在南三条01”、“家在南三条19”、“家在南三条33”的视频,播放时页面转入域名为“m.youku.com”的浏览器网页,显示“由于无线客户端版权问题,该视频需要通过浏览器观看”,点击界面中的播放图标,播放相应视频。合一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相应剧集系网友上传,其不应承担责任。乐视公司提交了关于涉案电视剧播出时间的网页打印件,其中记载涉案电视剧于2012年6月10日在河北卫视独家首播等内容。合一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乐视公司主张合理支出,对此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上述事实,有乐视公司提交的涉案电视剧音像制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版权声明书》、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合一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及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鉴于在该剧中署名的主体及《国产电视发行许可证》中的记载的主体均出具了相应授权,且涉案电视剧中及音像制品上均载明了该剧的网络版权归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乐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合一公司提出伪造公章一节,无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乐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合一公司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合一公司辩称相应视频文件来源于优酷网服务器,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获得了相关授权,有权在其服务器上存储并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故本院对合一公司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合一公司辩称相应视频为网友上传,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即使相应视频确系网友上传,根据相应公证书记载,搜索“家在南三条”后,结果中显示涉案电视剧完整的剧集列表,合一公司作为专业视频网站的经营者,对于名称确定、集数较多并以完整剧集形式存在于其网站中的影视作品,应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而通过iphone4s手机播放涉案电视剧时出现的版权提示信息亦显示出合一公司明知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涉及相关版权问题,但合一公司对此未予重视,具有主观过错。综上,本院对合一公司上述辩称不予采信。合一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电视剧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乐视公司要求合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将根据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时间、内容、合一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方式、侵权期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乐视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乐视公司主张合理支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四千元;二、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嘉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果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