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张书庆与田野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书庆;田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张书庆,男。委托代理人张永春,男,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李书良,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野,男。委托代理人王新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商洛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行政中心规划三路中段。负责人宋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公司职工。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3)商区法民保字第00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田野所有的陕AZF682号车予以扣押。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以被告田野已向其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田野车辆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田野所有的陕AZF682号车的扣押。审 判 长 王 凯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代理审判员 周 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