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姚市神洲电磁阀有限公司与史美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神洲电磁阀有限公司,史美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余姚市神洲电磁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权。委托代理人:史军。被告:史美洪。委托代理人:诸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神洲电磁阀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美洪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神洲电磁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神洲电磁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史美洪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神洲电磁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姚市神洲电磁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杨全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