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惠与盛桂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惠,盛桂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331-2号申请执行人:赵惠。被执行人:盛桂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7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盛桂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盛桂文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盛桂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盛桂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376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国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友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