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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侯勇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89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勇,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亚振,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勇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勇及其辩护人张亚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3年2月9日晚,被告人侯勇来到本区霞浦街道霞南村东山南路61-3号,从被害人罗某家中窃得金龙鱼牌食用调和油一桶(价值人民币72元)、雪碧一瓶(价值人民币5.5元)、鸡爪一包、香蕉一串、内衣一套。之后,被告人侯勇又从被害人付某家中窃得诺基亚6120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元),后被付某的姑父何某均发现,被告人侯勇意欲逃脱遂与何某均进行扭打,并用拳头击打何某均,扭打过程中二人将屋内围墙撞倒,翻滚至围墙外。被告人侯勇又使用其随身携带的铁锥将被害人何某均的额头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均头部损伤属轻微伤。涉案的诺基亚手机、金龙鱼牌食用调和油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侯勇辩解称,其在房内并没被何某均抓住手也没发生打斗,当时两人相撞后其想往外跑被何某均从侧面一推就撞到墙外了。被告人侯勇的辩护人认为:1.侯勇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不应再另行认定盗窃罪;2.本案中没证据能证明侯勇在室内有过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故不构成入户抢劫;3.侯勇的犯罪行为系抢劫未遂,同时侯勇系初犯、偶犯,且智力低下。故建议法庭对侯勇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侯勇携带铁锥、螺丝刀等工具至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南村东山南路61号行窃。撬锁进入被害人罗某的暂住房后,被告人侯勇窃得金龙鱼食用调和油一桶(价值人民币72元)、雪碧一瓶(价值人民币5.5元)及香蕉、内衣等物。之后,被告人侯勇又撬锁进入旁边被害人付某的暂住房,并在室内窃得诺基亚6120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元)。付某的姑父何某均发现房内有人盗窃后,即进房将被告人侯勇抓住。被告人侯勇意欲挣脱逃走,并在拉扯中将屋内围墙撞倒,二人摔至墙外。此后,被告人侯勇又以拳打嘴咬进行反抗,并用其携带的铁锥将被害人何某均的额头打伤,何某均夺过铁锥也将被告人侯勇的头部打伤。公安机关接到有人打架的报警后,前往现场将被告人侯勇抓获。经鉴定,被害人何某均头部损伤属轻微伤。现涉案的诺基亚手机、金龙鱼食用调和油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铁锥、尖嘴钳等作案工具亦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罗某的陈述:2013年2月9日晚8点多,其和付应翠在“台塑”上班,付应翠接到她老公何某均电话说家里进小偷了,其和付应翠就坐车回到霞浦东山南路住的地方。后其发现家里的门锁被撬掉,屋里被翻得很乱,部分现金以及金龙鱼色拉油、雪碧、香蕉、内衣裤等物被偷。后其在楼梯下面找到被偷的一瓶10斤装的色拉油。2.被害人付某(付华)的陈述:2013年2月9日晚,其姑父何某均打电话说其在霞浦街道东山南路的暂住房(有厨房、卫生间、卧室)进小偷了,小偷已被他抓住并被带到派出所。其从老家回来后,发现一部诺基亚6120C手机不见了,房间里明显被翻动过,暂住房的墙也倒了。3.被害人何某均的陈述:2013年2月9日晚8时许,其回霞浦街道东山南路61号发现租住的房间门锁有被撬的痕迹,就去对面看其侄子付华(付某)住的房间,发现他的门被人撬开了。其进到付华家的厨房里,那个小偷(经辨认为侯勇)刚好从里面的卧室出来被其抓住了。当时其抓住那小偷胳膊扭打在一起,他抓其手试图挣脱让其放手,还用拳头打了其几下,接着他用力一撞就带着其一起把墙撞倒了,两人摔到外面的弄堂里。后来对方拿出一把铁锥打其头,其夺过铁锥来也打了他头上二下,他头上就出血了。付华的暂住房隔开有两间,一间是厨房、卫生间,一间是卧室。他们是一个院子的,里面住了三户人家。4.证人张某的证言:2013年2月9日20时30分许,其在霞浦街道东山南路67号家中听到隔壁有两人扭打在一起的动静,并听到轰的一声,其以为打架就直接报警了。出门看后知道是在抓小偷,抓小偷的人头上有一个肿起的包,脸上、手上都有血,有一侧墙也被撞倒。事后,其看到有三个房间有被撬过锁的痕迹。5.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的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何某均右额部钝性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其头部损伤属轻微伤。6.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诺基亚手机、金龙鱼食用调和油、雪碧的价值。7.公安机关于2013年2月9日拍摄的伤势照片:证明何某均当时手部受伤有血迹、额头受伤肿起的事实。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金龙鱼色拉油1瓶、诺基亚手机1部、铁锥1把等物以及色拉油、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的事实。9.户籍证明、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证明被告人侯勇的身份情况及其到案经过。10.被告人侯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2月9日19时30分许,其带着铁锥、尖嘴钳、手电筒等东西在霞南村转想偷点东西。后其看见一个院子里有三户人家都锁着门,就用尖嘴钳撬开其中一间房门的挂锁,在里面偷到一大桶的油、一大瓶雪碧和花生米、鸡爪等吃的,还偷了一套女式内衣,并将偷到的吃的都放在那间房间旁边的楼梯下面。接着,其到旁边的一间房间去撬锁,撬了一下没撬开就又到旁边一间去撬。撬开进去后,其把桌上的一部手机放在其带着的塑料袋里。其在房间里准备找别的偷时,一个男的进来了,讲了一句话后上来就抓住其。其想挣脱开逃走,但那个男的力气很大把其推到墙上,墙也被撞倒了,其两人都摔到墙外。于是其就跟那男的扭打在一起,其用拳头打、用嘴咬对方手背,还用手抓他,但他就是不放。后其拿起铁锥砸在那男的头上,那男的夺过铁锥把其头上砸出血,后来他们又厮打了一会,警察来了以后就把其带到派出所。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在进入他户窃取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勇的行为并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涉案财物亦因其被当场抓获而未能实际控制,故应属抢劫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侯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侯勇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不构成入户抢劫并建议适用缓刑等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本案系抢劫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毅刚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