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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曲建厂与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建厂,赵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932号原告曲建厂。被告赵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建厂与被告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曲建厂负担。审判员  魏玉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