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曲建厂与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建厂,赵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932号原告曲建厂。被告赵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建厂与被告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曲建厂负担。审判员 魏玉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