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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江诉被告王亮、关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50号原告赵小江。被告王亮。被告关相宁。原告赵小江诉被告王亮、关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江,被告王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相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小江诉称,2011年11月27日,被告王亮在关相宁的介绍下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交房租,承诺于2012年12月5日还清,有录音为证。但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迟延还款的利息2100元及原告催要欠款的合理支出5000元。被告王亮辩称,其并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向原告借钱,关相宁支付的20000元是给自己还的部分借款,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关相宁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小江与被告关相宁系亲戚关系。2011年11月27日,原告赵小江经被告关相宁介绍给付被告王亮20000元。嗣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上述款项未果,遂于2013年8月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其经被告关相宁介绍,将20000元借给被告王亮,用于交纳房租。被告王亮对此予以否认,称被告关相宁给付的20000元是给自己偿还的部分借款,原告对上述借款事实亦未提交借据及其他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被告王亮提供的电话录音资料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赵小江称2011年11月27日被告王亮经被告关相宁介绍向其借款2万元,被告王亮否认有此借款,原告亦未提供借条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与二被告之间存在20000元的借款事实,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迟延还款的利息2100元及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相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小江要求被告王亮、关相宁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迟延还款的利息2100元及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请请求。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小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士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