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红霞与谢光明、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霞,谢光明,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徐红霞。被告谢光明。被告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霞与被告谢光明、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霞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红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徐红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