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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镇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呼某、郭某等与李某1、李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郭某,李某1,李某3,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呼某,男。原告郭某,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呼贵生,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海水,男。被告李某1,男。被告李某3,女。被告李某2(李笑云),女。法定代理人李某1、李某3,基本情况同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来吉,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来金,男。原告呼某、郭某诉被告李某2、李某1、李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郭海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