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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宜章县五岭乡人民政府与肖敏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县五岭乡人民政府,肖敏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宜章县五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五岭乡。法定代表人刘文军,该乡乡长。被告肖敏敏,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五岭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岭乡政府”)与被告肖敏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岭乡政府以其与被告肖敏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岭乡政府以其与被告肖敏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章县五岭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宜章县五岭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邓国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杰文附: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