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景学儒与曹五九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学儒,曹五九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98号原告景学儒。被告曹五九。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