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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景学儒与曹五九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学儒,曹五九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98号原告景学儒。被告曹五九。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