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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薛永峰与被告王浩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峰,王浩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162号原告:薛永峰,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浩贤,男,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永峰与被告王浩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王浩贤的住所黄岛区××村东××,本院向该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该不在此居住,本院无法向该被告王浩贤送达诉讼文书。2013年9月10日,本院通知原告按其提供的被告王浩贤的住所无法向该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限其收到通知书之日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王浩贤的准确住所,如不能提供,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王浩贤的准确住所、亦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王浩贤的准确住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该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王浩贤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被告王浩贤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方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