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刑终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史卫明、杜伟潮等犯赌博罪一案刑事二审(复核)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某,史某某,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刑终字第337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史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某某、杜某某、王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绍越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撤销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史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被告人杜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某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某某代理审判员 李 某代理审判员 翟某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