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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44号魏灏育申请宣告车亚四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灏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44号申请人魏灏育(公民身份号码×××8016),男,199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县石桥镇××田村学××组××号。法定代理人魏树群(系魏灏育堂叔祖),男,农民,住广西××县石桥镇××田村学××组××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魏灏育申请宣告车亚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魏灏育诉称,其父魏杰荣于1998年12月6日病故,其母车亚四于2001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魏灏育申请宣告车亚四失踪。经查,魏杰荣与车亚四同居并生育魏灏育后,于1998年12月6日病故,车亚四于2001年1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魏灏育随其堂叔祖魏树群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车亚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车亚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车亚四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魏灏育申请宣告其母车亚四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车亚四为失踪人;二、指定魏树群为失踪人车亚四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范天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