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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祖青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5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长顺,男,汉族。系申请人李某某之伯父。申请人李某某请求宣告黄祖青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诉称,申请人与黄祖青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李长录与黄祖青结婚,2001年5月25日生李某某。2011年2月28日李长录死亡,黄祖青不堪家庭重负于2010年5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黄祖青失踪。经查,申请人李某某与黄祖青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李长录与黄祖青结婚,属夫妻关系,婚后一直居住在桂阳县塘市镇茶元村第十五村民小组。2001年5月25日生李某某。黄祖青,女,汉族,1962年03月25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塘市镇茶元村第十五村民小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6203257528。2011年2月28日李长录死亡,黄祖青于2010年5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塘市镇人民政府、塘市镇茶元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7日发出寻找黄祖青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祖青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之伯父李长顺自愿作为失踪人黄祖青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黄祖青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某某作为黄祖青的儿子,申请黄祖青为失踪人,申请人李某某之伯父李长顺自愿作为失踪人黄祖青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祖青为失踪人;二、指定李长顺为失踪人黄祖青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