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太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太仓市杰畅化纤有限公司与苏州方大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杰畅化纤有限公司,苏州方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太仓市杰畅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龚碧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方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周昌存。原告太仓市杰畅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方大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青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太仓市杰畅化纤有限公司以被告苏州方大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向其支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市杰畅化纤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杰畅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262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647元,由原告太仓市杰畅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浦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