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商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与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定商初字第1069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陈××。被告蔡××。原告吴××诉被告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30日,被告蔡××向周某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五天。后经周某某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4月24日,周某某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吴××,并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现原告为该借款的合法债权人,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蔡××归还借款5000元。被告蔡××未答辩。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基本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回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蔡××向原债权人周某某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吴××,原告因此成为该借款的债权人。被告在借款期间届满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借款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玲审 判 员 姚 卡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