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四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沈启华诉沈恒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启华,沈恒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345号原告沈启华。委托代理人燕素萍。(系原告妻子)被告沈恒超。委托代理人郭景瑞。委托代理人单忠明,系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启华与被告沈恒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启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文平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