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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陶春男与张凤英、朱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春,张凤英,朱晓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陶春男,男,汉族,1956年6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孙雁,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英,女,汉族,1964年7月20日生。被告朱晓燕,女,汉族,1988年9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许王瑜(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春男与被告张凤英、朱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凌云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春男的委托代理人孙雁、被告张凤英和朱晓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王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春男诉称:原告与朱小良生前存在钢材买卖关系,朱小良多次向原告购买钢材。2012年12月1日,朱小良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总欠款贰拾叁万叁仟壹佰元正。之后,朱小良又于2012年12月7日、12月12日和2013年1月17日三次向原告购买钢材合计30860元。2013年3月16日,朱小良突发疾病死亡,致使上述债务至今未予清偿。被告张凤英与朱小良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晓燕系他们的女儿。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朱小良生前债务2639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凤英、朱晓燕共同辩称:两被告对结欠原告钢材款263960元没有异议;两被告不放弃对朱小良遗产的继承;现朱小良的遗产尚未分割,故限额无法确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朱小良向原告购买钢材,货款未清偿完毕。朱小良于2012年12月1日出具一份总欠款为233100元的说明,并写明此款到2012年12月1日止,以前全部结断。2012年12月7日,朱小良又购买了原告1300元的钢材。之后,朱小良又分别于2012年12月12日、2013年1月17日出具了20560元、9000元的货款欠条。2013年3月16日,朱小良突发疾病死亡。被告张凤英系朱小良生前配偶,被告朱晓燕系朱小良的女儿。朱小良父亲朱永兴及母亲叶彩林均先于朱小良过世。庭审中,原告陶春男与被告张凤英、朱晓燕一致确认朱小良结欠原告的货款为263960元,被告张凤英和朱晓燕明确表示不放弃对朱小良遗产的继承。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销货清单、户口注销证明、户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朱小良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如无相反证据,被告张凤英作为朱小良生前的配偶,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朱小良已经死亡,故被告张凤英应承担清偿责任。朱小良已经死亡,且其父母也早于朱小良死亡,故朱小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本案两被告,故被告朱晓燕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朱小良生前所负的债务,但其清偿债务的责任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凤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春男欠款263960元。二、被告朱晓燕在继承朱小良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陶春男欠款263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春男。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帐号:548401040002924。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被告张凤英、朱晓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