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申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周路军与被申请人梁健及张明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路军,梁健,张明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申字第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路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健。委托代理人:陈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张明海。委托代理人:由秀珍,女,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张明海妻子。再审申请人周路军因与被申请人梁健及张明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路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