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邹丹与王琳、邱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丹,王琳,邱泽锋,林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120号原告:邹丹。委托代理人:刘斌、陈国庆。被告:王琳。被告:邱泽锋。委托代理人:沈国林。第三人:林小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丹诉被告王琳、邱泽锋及第三人林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610元,由原告邹丹负担。审 判 长 王 顺 华代理审判员 姚瑶人民陪审员汪雪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姁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