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于海峰与董庆健、隋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峰,董庆健,隋汝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590号原告于海峰。被告董庆健。被告隋汝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峰与被告董庆健、隋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洪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