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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民一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麦某1、麦某2等与麦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麦某1;麦某2;麦某3;麦某4;罗某;麦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右民一初字第1977号 原告麦某1,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原告麦某2,女,194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原告麦某3,女,194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麦某4,男,194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蔡茂贤,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某,女,60岁,住广西百色市,系麦某4妻子。 第三人麦某5,男,40岁,住广西百色市,系麦某4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某1、麦某2、麦某3与被告麦某4,第三人罗某、麦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麦某1、麦某2、麦某3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某1、麦某2、麦某3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麦某1、麦某2、麦某3负担。 审判员  罗婷巍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