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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亚夏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张巨林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亚夏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张巨林,汪家梅,杨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94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慧,该公司员工。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亚夏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纪光,总经理。被告:张巨林,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汪家梅,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杨德,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亚夏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张巨林、汪家梅、杨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亚夏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张巨林、汪家梅、杨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亚夏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张巨林、汪家梅、杨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亚夏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张巨林、汪家梅、杨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司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