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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史君明与慈溪市普巴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君明,慈溪市普巴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002号原告:史君明。被告:慈溪市普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中横路284弄10号。法定代表人:蔡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君明诉被告慈溪市普巴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君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君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君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史君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