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蒋淑玲与赖素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淑玲,赖素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蒋淑玲,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素桂,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代理人:赖汉清(系赖素桂的父亲),男,1951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淑玲与被告赖素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庭调解,被告愿意自行拆除一间卫生间,现已拆除完毕为由,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淑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淑玲负担。审判员 郑 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