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张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吕 伟审 判 员 刘宝山人民陪审员 李美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焕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