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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213号原告陆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洋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陆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尚慧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