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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马根金与董光荣、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金,董光荣,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36号原告:马根金,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光荣,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翟红,女,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根金与被告董光荣、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根金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翟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根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根金撤回对翟红起诉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