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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邢翠月、陈英俊、陈某与张庆辉、白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曲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翠月,陈英俊,陈某某,张庆辉,白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曲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邢翠月(反诉被告),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代理人付东,系死者陈风全的表哥。委托代理人陈风和,系死者陈风全的哥哥。原告陈英俊(反诉被告),男,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代理人付东,系死者陈风全的表哥。委托代理人陈风和,系死者陈风全的哥哥。原告陈某某(反诉被告)法定代理人邢翠月,系原告陈某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付东,系死者陈风全的表哥。委托代理人陈风和,系死者陈风全的哥哥。被告张庆辉(反诉原告),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敏贤,河北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明辉(冀F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FYY**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的车主),男,汉族,住河北保定市曲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曲阳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负责人范佩福,任公司经理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代理人张春荷,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翠月、陈英俊、陈某某诉被告张庆辉、白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市分公司曲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张庆辉于2013年9月24日对原告邢翠月、原告陈英俊、原告陈某某提起反诉,后三原告又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为反诉被告。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翠月、陈英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反诉原告张庆辉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邢翠月、陈英俊、陈某某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张庆辉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原告邢翠月承担2429元,由反诉原告张庆辉承担143元。审 判 长  韩立岩审 判 员  梁文生人民审判员  肖立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