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叶光发与陈细文、深圳市骏辰建材商行、深圳市捷发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光发;陈细文;深圳市骏辰建材商行;深圳市捷发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叶光发,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新生乡岩峰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3********。委托代理人唐白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细文,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茶陵县界首镇庙前村坳背**,身份证号码4302241969********。被告深圳市骏辰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七路与龙苑路交汇中爱花园办公楼1006,组织机构代码785263192。投资人宋洪军。被告深圳市捷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与龙珠七路交汇处俊峰丽舍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76684211。法定代表人关秀红。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南方苑酒店**综合楼B段**,组织机构代码724745630。负责人熊焰。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光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为10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朝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蓝庆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