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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靳守香与被申请人郑宝杰、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靳守香,郑宝杰,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靳守香。委托代理人:柴广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宝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春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靳守香因与被申请人郑宝杰、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靳守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