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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与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杨新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杨新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住所: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杨玉刚。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城纬三路245号院内东侧沿街**户。组织机构代码:68981054-7。法定代表人寇福水,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娟,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生,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顺河街**号银座晶都国际*号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7630834-4。法定代表人吴又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灿,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告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与被告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杨新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委托代理人王学利、被告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娟、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新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诉称,2012年1月5日11时50分许,被告杨新生驾驶鲁Axxx**号大型货车(车主系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沿东营市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丁林线63号线线杆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正在清扫道路的原告所有的清扫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一大队认定,被告杨新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是杨新生在为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公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159149元。涉案车辆已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起诉要求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由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杨新生依法赔偿。被告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已支付原告赔偿金60000元,应予扣除。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金和已支付的60000万元后,同意赔偿其他损失。被告杨新生未做答辩。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车辆的直接损失2000元。但对车损鉴定资质有异议,不认可车辆损失的鉴定数额。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11时50分许,被告杨新生驾驶鲁Axxx**号大型货车沿东营市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丁林线63号线线杆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正在清扫道路的原告的无牌道路清扫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一大队认定,被告杨新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已赔偿原告60000元。鲁Axxx**号大型货车归被告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杨新生系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当时驾驶鲁Axxx**号大型货车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涉案的无牌道路清扫车系经政府统一采购的允许原告管理使用的不挂牌照的道路清扫车。庭审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道路清扫车进行损失鉴定,鉴定损失数额为159149元,鉴定费78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山东省政府采购车辆统一购置单复印件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复印件三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系受损道路清扫车的管理使用人,对该车辆的损失有权主张权利。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通行政管理机构依法作出,具有客观性,能够作为划分责任的证据,本院对其所证明的内容予以采信。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道路清扫车进行损失鉴定,鉴定程序合法,本院对该鉴定意见的内容予以采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对该鉴定机构资质有异议,不认可损失数额,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杨新生驾驶车辆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应由车主被告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杨新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车辆损失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2000元内先予支付。被告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已向原告赔偿损失60000元,该款项应在赔偿损失款项中予以扣减。原告要求被告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9714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新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财产损失2000元;二、被告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车辆损失97149元;三、驳回原告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鉴定费7800元,由被告济南金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彩霞审判员  张海霞审判员  王清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