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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俞秋国与卢朝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秋国,卢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保字第1号申请人俞秋国。被申请人卢朝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俞秋国与被申请人卢朝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卢朝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290**牌照小型汽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俞秋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卢朝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290**牌照小型汽车一辆(价值以3万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梅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蔡祖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