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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蔺心生与大诚电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心生,大诚电讯(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39号原告蔺心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旭,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诚电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创新科技广场B座6层610室。法定代表人刘士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石云,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蔺心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351958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谭浪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大诚电讯(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1958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蔺心生的担保人谭浪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鸿园居海天阁A501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益 来源:百度“”